发布时间:2024-11-19 06:42:45 来源: sp20241119
近年来,在各级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中,虚假诉讼案件时有发生。行为人炮制虚假诉讼,借助司法裁判的合法程序牟取个人非法利益,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侵害特定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严重挑衅,势必要进行严厉整治。
从司法实践看,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普遍具有当事人关系特殊、庭审对抗性弱、证据链不完整等特征。比如庭审对抗辩论,当事人为了缩短庭审时间,避免因庭审时间过长而出现“言多必失”现象,往往会在正式诉讼前对诉讼事由背后的法律事实进行反复“预演”,达成“你唱我随”的应和式共识,由此,诉讼活动只是“走过场”,庭审过程会显得异常顺畅,从而缺少充分的对抗性辩论。
虚假诉讼行为多发频发,影响社会诚信,损害司法权威,各级法院和办案法官应当加强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虚假诉讼。笔者认为,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聚焦法律关系,抓好要素审查。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分类建立不同案件类型的要素审查表。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例,严格聚焦法律关系,划定当事人关系、借款用途、收入证明、借贷资金来源、有无书面合同及收据、抵押担保情况等具体要素,对民间借贷案件进行详细解构,由原、被告如实填写,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签字承诺。通过规范的要素分析审查,理清审判思路,借助庭审调查程序层层剖析每一个要素,以证据为抓手,防范虚假诉讼衍生。
落实直接言辞原则,审慎察言观色。虚假诉讼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隐藏性,为了揭露行为人的真面目,必须严格落实直接言辞原则,降低案件当事人缺席庭审率,与当事人面对面进行发问交流。承办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要仔细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言语逻辑、表情状态、眼神视线,以此考量证据事实是否经得起推敲。通过直接言辞,借助当事人和相关证人的态度、情绪、眼神、言语,进一步强化裁判心证,真正发挥庭审的实质性作用。
发挥能动作用,强化证据调查。虚假诉讼花样百出,有必要扩大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通过细致的调查,识别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行为。承办法官要在用好庭审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可疑的证据和法律事实进行延伸调查,如勘验、询问及其他补充调查手段,以能动性调查补强证据链,精准识破当事人的“诡计”。
加大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虚假诉讼要始终保持高压严打的态势,及时将办案过程中发现和掌握的虚假诉讼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办理。建立相应的损害赔偿制度,将查实的虚假诉讼确定为侵权行为,纳入民事侵权责任规范范围,由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的选编、发布、宣传、解读工作,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打假”氛围,不断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的空间,铲除虚假诉讼滋生的土壤。
(责编:马昌、梁秋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