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3 07:23:03 来源: sp20241223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日前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4月18日起施行。
《办法》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压实消费金融公司消保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项机制,加强对合作机构规范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专家认为,《办法》的发布是强化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促进扩大消费的重要举措,将指导消费金融公司坚守专业化消费信贷功能定位,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积极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
提高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办法》明确,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50%的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主要考虑如下: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同时,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这符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有助于从源头上保障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质量,压缩主要股东责任,也有助于维护市场适度竞争格局。”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与此同时,《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使其更加专注主责主业。
“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2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上述负责人表示,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代销保险可能导致消费金融公司相关投诉纠纷增多,而且行业也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
公司治理监管方面,《办法》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了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强化风险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增加了担保增信贷款业务监管指标和流动性比例监管指标。具体而言,鉴于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高度依赖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风险兜底,不利于提升自主风控能力,而且间接抬高贷款综合利费水平,《办法》要求,担保增信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同时,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特征和风险特点,在审慎测算基础上,《办法》规定“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专家表示,增加上述两个监管指标,反映了金融监管部门对消费金融风险管理的关注,将有效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关注业务风险质量,在监管规定范围内实现业务的精耕细作。
博通分析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认为,相较于消费金融行业的现行规定,《办法》补充了此前可能因市场和行业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监管空白,匹配更为适配现行监管需求和产品的监管模式,对于保障消费者金融有序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加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办法》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其中,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章节,《办法》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督促借款人清偿债务。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
“一方面,压实消费金融公司的消保主体责任。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上述负责人表示,另一方面,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董希淼表示,针对消费金融公司客群下沉、消费者金融素养一般等情况,《办法》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下一步,消费金融公司应更多运用金融科技,提升催收规范化和智能化水平。
(责编:王震、吕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