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鬼”泄露周海媚就医信息,岂止是缺“德”

发布时间:2024-11-30 10:53:16 来源: sp20241130

  对医疗机构而言,这起事件是一次严厉的提醒:要保护患者隐私就得看好患者病历,要看好患者病历就得防好“内鬼”,要防好“内鬼”就得守好相关“硬杠杠”。

  果然有“内鬼”!当人们对逝者周海媚个人隐私被泄露一事深感愤怒,并纷纷把矛头指向涉事医院内部的时候,一则通报印证了他们的判断。

  根据北京顺义警方12月14日发布的情况通报,泄露周海媚就医信息的是涉事医院职工符某某。他出于炫耀目的,利用工作之便,将周海媚的个人病历拍照发至微信群,导致信息扩散。目前,符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对符某某而言,被依法行拘纯属咎由自取。患者就医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即便患者已经死亡,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能擅自泄露患者就医信息,否则,就是违法侵权,就应被依法惩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恐怕,符某某要面临的处罚不止这些。如果符某某是医护人员,那么,他可能还应被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

  无论符某某最终受到怎样的惩罚,涉事医院都难辞其咎。符某某是医院的职工,患者病历是他在医院里拍的,涉事医院至少有管控不力之责。

  涉事医院不会不知道患者病历该怎么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早就划定“硬杠杠”: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毫无疑问,涉事医院在病历管理上出现了问题。不管问题有多少、是什么,人们都有理由发问:涉事者符某某究竟是干什么的?他是怎么拍到周海媚的病历的?如果他是病历管理人员,那他就是“监守自盗”。如果他不是病历管理人员,那他是否具有查看患者病历的资格和条件?如果他没有这种资格和条件,那他为什么能看到患者病历?“内鬼”是否不止一个?

  这样看来,符某某一个人并不能“扛下所有”。接下来,涉事医院及其病历管理人员也应该被严肃问责。

  对医疗机构而言,这起事件是一次严厉的提醒:要保护患者隐私就得看好患者病历,要看好患者病历就得防好“内鬼”,要防好“内鬼”就得守好相关“硬杠杠”。(齐鲁晚报) 【编辑: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