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30 18:33:14 来源: sp20241130
中新网 南京10月19日电 (记者 朱晓颖)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管理部1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存量房交易俗称二手房买卖。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相当于政府为二手房买卖提供了“安全支付”功能,达到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2012年起,南京开始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由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下属南京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交易保证机构,在交易资金到账后,由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在登记后进行资金结算。
新实施的存量房资金监管措施与此前政策相比,优势更突出。
在监管银行选择上,《通知》明确,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负面清单等因素,招标确定可承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单,并通过门户网站公示中标的商业银行。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建立监管银行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监管银行开展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动态调整监管银行名单。
《通知》明确,未与监管机构签订监管服务协议的商业银行和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不得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管等监管相关业务。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通知》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房产管理部门可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等措施,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线上、线下服务方面,《通知》明确,买卖双方可选择在各房产交易登记服务大厅、监管银行服务网点及延伸服务点线下办理买卖合同签约、监管协议签订、监管资金缴存等各项业务,也可使用“房帮宁”平台线上办理相关业务。待监管资金达到拨付条件后,无须再次申请,即可按协议约定转入卖方账户,做到“一站式办理”。
同时,资金监管不收取任何费用,资金监管期间的利息以资金实际入账时间、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随本金一并划转。如交易完成利息归卖方所有,如交易撤销利息归买方所有。
《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完) 【编辑:孙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