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30 10:54:33 来源: sp20241130
有人说宪法离我们的生活很远,其实不然,宪法就像水、阳光、空气,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今天是国家宪法日,人民网梳理了我们身边的宪法相关案件,以案释法。让我们一起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维护宪法,弘扬宪法精神。
案例一:夸大保健品功效违法吗?
近年来,保健品市场乱象突出,“骗老坑老”“骗病坑病”等时有发生,侵害消费者健康安全和经济权益。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起案例中,商户高价兜售保健产品,市场监管部门未能有效查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保健品市场虚假宣传后,主动派员提前介入,辨别伪劣产品与创新产品,推动新兴行业标准确立,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权益。
案情回顾
2019年初,某市益健堂、苗家养生堂等商户通过悬挂广告牌、口头推销、组织老人会销、举办答谢会等方式,高价兜售“高电位能置养生仪”、“康汇牌维固胶囊”、“按摩凳”和羊奶粉等保健产品,同时违规使用“治疗高血压、糖尿病、抗肿瘤癌症”等疾病治疗用语,夸大产品功能、虚构使用效果,虚假宣传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未能有效查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初,该市检察机关接到群众对保健品市场乱象的举报投诉线索达50余条。检察机关据此部署专项行动,对本市范围内的保健品市场违法问题进行摸排,开展暗访调查39次,网上取证117条,询问案件相关人员64人次,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音频资料108份,基本掌握了辖区内保健品领域存在的主要违法情况。结合调查情况,检察机关向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对该市益健堂、苗家养生堂、恒念保健品商行保健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组织对检察建议涉及的违法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共立案30余件,罚没款54万余元,并联合公安、乡镇(街道)等查处关停涉及保健品传销的黑窝点5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4件刑拘7人,有效整治了当地保健品市场乱象。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该案件中,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部署开展整治保健品市场乱象专项监督行动,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为切入点,发挥“网格+检察”线索发现机制,拓宽线索发现研判渠道,并主动加强后续跟踪监督,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排查,扩大治理成效,切实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虚拟货币是法外之地吗?
近年来,各式各样的虚拟货币层出不穷。暴涨暴跌的价格、天花乱坠的谎言、精心编织的骗局……这些充斥“币圈”的乱象让不少持币人容易落入犯罪分子布下的陷阱。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起案例中,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组织传销,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2亿多元。检察机关识破骗局,及时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案情回顾
2015年9月,卢某某、成某某等人看到虚拟货币等概念火爆,设立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商议设立GGP共赢积分奖金制度,以投资购买产品的名义发展会员,并按照投资金额的多少确定会员级别,设普卡、银卡、金卡、钻卡四种,以投资额5:1的比例释放相应的GGP积分,可以在BTC100网站上交易变现。同时,为了发展更多下线,公司设置推荐奖、互助奖、管理奖、平级奖,并按照会员级别、管理级别给予会员不同比例的奖金。经查,该传销网络共计30个层级,涉及会员账号1万余个,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2亿余元。
检察机关以卢某某、成某某等11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9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处卢某某、成某某等11名被告人两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当下,一些不法分子以“区块链”“虚拟货币”“消费投资”“慈善互助”等新名词、新概念为噱头,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各种宣传培训吸引老百姓参与其中。这些纷繁复杂的犯罪手段,特别是以“金融创新”等名义开展的各类金融投资业务,迷惑性强、难以识别,群众容易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打击这类以新概念为噱头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犯罪,彰显法律的威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三:工作中意外伤害的认定受宪法保护吗?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那么,劳动者在工作中意外伤害的认定受宪法保护吗?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起案例中,当事人黄某在乘坐肖某驾驶的轿车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肖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黄某欲申请工伤认定,却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迅速展开工作,帮助当事人证明证据关联性,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某在乘坐肖某驾驶的轿车去徐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肖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经鉴定,黄某因受伤致智能损害、人格改变。黄某以其代表公司前往徐州投标途中受伤为由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黄某提供的投标资料、授权委托书中所盖的公司印章、聘用合同书上所盖的公司印章和该公司在工商部门所存的印模不一致,无法证明黄某是因工受伤为由不予认定工伤。黄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其为工伤。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黄某诉讼请求。黄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迅速展开工作,依法会见当事人,并着重就公章是否由该公司使用的问题展开调查核实,查明黄某等人所持投标文件中所盖公司印章虽与工商部门存档印模不一致,但该公司在其他项目的投标文件中也曾使用过该印章。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认为,可以证明该印章为该公司所有,黄某前往投标系执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检察机关对该案提出抗诉。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改判。法院判决后,该公司与黄某达成和解,支付其相应的工伤补偿金。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国家和相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制度规定,给予劳动者及其亲属必要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这一制度是对宪法关于公民权利规定的具体化,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明了案件事实,依法启动抗诉程序,监督法院作出公正判决,使职工获得工伤补偿,维护了宪法尊严,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综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整理)
(责编:梁秋坪、邓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