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30 14:23:15 来源: sp20241130
图为法官前往医院实地查看地面情况。
图为李利踩到水渍后摔倒瞬间(右下为张微微)。(图片由江津法院提供)
导读
生活中许多看似微不足道的行为,往往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拿在手里的一杯水,既可以用来漱口,也可以解渴,但随意泼到地上,就可能会酿成大祸。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原告在医院走廊不慎踩到他人泼洒的水渍滑倒,造成十级伤残,医院和泼水者被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泼水者将水洒到地面,导致原告踩到水渍摔倒受伤,对原告受损害具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现场情况,法院认定医院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判决,厘清了侵权人、管理人、受害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及边界,纠正了经营场所“有损必有赔”的思维模式,避免脱离事实和法律原意的“过度”平衡,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美好期待,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随手泼的水致人摔伤骨折
因丈夫突发脑梗住院治疗,妻子李利便在江津区某医院陪同照顾。某天清晨7点半左右,她像往常一样从病房前往洗碗区清洗早餐用过的碗筷。不料,刚到走廊她就脚下一滑,摔倒在地。李利顿时觉得疼痛难忍,躺在地上无法起身。
事发后,护士闻讯赶来,迅速扶起李利,并立即送往骨科进行治疗。经诊断,李利为左侧胫骨平台骨折。伤情经专业机构鉴定,达到了十级伤残。更让李利痛苦的是,治疗过程中需要在腿部植入一枚钉子以固定骨骼。这枚钉子给她带来了难以忍受的痛苦和不便。
李利和医院都对这次摔跤事件感到十分困惑。每天早晨都会经过这条走廊的李利表示,此前从未发现地面湿滑的情况。医院方面也对此事展开了调查。
通过调取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医院工作人员发现了一些重要线索。监控画面显示,在事发当天清晨7时26分至29分之间,医院的保洁人员刚刚完成走廊的清扫工作,走廊的地板干净整洁,没有任何水渍或污渍。接着,另一位住院患者张微微手持漱口杯出现在镜头中,她将漱口杯中的水随手泼在了走廊的地板上。仅仅过了不到40秒,李利踏出病房门,前往洗碗区。然而,她并没有注意到走廊上那滩水渍,结果脚下一滑,重重地摔倒在地。这一幕被监控完整地记录了下来。
了解到了事情的真相后,李利决定采取法律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将张微微和医院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
一杯水酿成的祸事该谁担责
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聚焦在了赔不赔、谁来赔上。
“我和平常一样出去洗碗,就因为这滩水才会摔倒,医院和泼水的人都有责任!”李利认为,张微微泼水导致自己在医院的工作场所和管理范围之内受伤,医院和张微微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持地面干净是医院的义务,而且李利自己走路也应该小心一点!”张微微表示,自己也是一名病人,也需要医院对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她对李利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常年聘请有清洁工人,应随时保持公共区域的路面干净、卫生、干爽,避免病人及来院照料病人的家属摔倒。除故意、蓄意等人为原因导致的受伤外,都应属于医院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故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李利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走在涉案过道时也应该注意安全,选择地面干爽的路段行走。对于摔伤,李利本人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医院谈及责任则连连表示“冤枉”。为保障患者及家属的安全,医院早已在走廊安装了防滑扶手,事发前也多次对地面进行清洁并巡视,地面并无水渍。李利摔倒后,医院及时进行救治,尽到了救治义务。
最重要的是,据录像显示,从清洁完地面到张微微泼水,再到李利摔倒,整个过程不过一分钟。“这么短的时间发生这么多事,让人防不胜防,我们不可能时刻盯着每一处地面。”医院表示。
在审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李利、张微微和医院三方均坚称自己无责,陷入了激烈的争论。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江津区法院法官唐意前往案发现场实地走访,反复观看监控录像,力求还原案件事实。通过细致地观察和分析,并结合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法官对案件作出了判断:
首先,被告张微微在被告医院走廊将水杯中的水洒到地面,导致原告李利踩到水渍摔倒受伤,对原告李利遭受损害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根据监控录像所显示的现场情况来看,从洒水到原告李利摔倒,时间极短,且在事发前原告李利摔倒的地面并不存在异样,因此,被告医院并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原告李利在公共场所行走时,应谨慎注意,而在本案中,其行走时未充分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减轻被告张微微的赔偿责任。
综上,江津区法院最终判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张微微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利11.26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裁判解析
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合理边界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除了由于诊疗服务产生的医疗纠纷外,诸如患者在医院摔倒、受到他人侵害等情况也不断涌现,成为医疗诉讼的新类型。
第三人在医疗机构泼水导致陪护人员滑倒受伤,到底谁来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机构是不是必然承担侵权责任?当伤害发生后,又该如何科学合理地认定和分配损害责任?法院认为:
一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就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张微微将水杯中的水洒在医院走廊地面,导致李利踩到水渍摔倒受伤,李利受伤事实与张微微泼水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微微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有合理边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以不作为形式表现,即在思想上的疏忽或态度上的不谨慎,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控可控风险,从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苛求不合理的高度安全保障义务,在欠缺信赖与期待可能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认识到危险的存在并确保自己的安全。
本案中,从保洁人员完成日常清洁到李利摔倒的时间极短,无法合理期待医院绝对地保障李利的人身安全。事发前地面干爽无异样,正常人行走并不会摔倒,事发后医院的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并积极救治李利,未扩大其损害,应认定医院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三是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医院设置了防滑警示标志对公众进行告知,保洁人员也按时对走廊进行了清洁,事发前的地面干爽无异样。李利作为陪护人员并非特殊或危重病患,医院无须对其进行全天候监护,其在医院行走时应谨慎注意。但李利行走时未看地面,未尽到通常的注意义务,从而踩到水渍摔倒,应减轻张微微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张微微在医院走廊将水杯中的水洒到地面是导致李利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院的设施符合要求,泼水前地面并不存在异样,摔倒事件发生时间极短,医院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李利在公共场所行走时未谨慎注意,应减轻张微微的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
赔偿的前提是因为有过错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杜江涌
设立医疗机构适用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使在公共场所中弱势的一方得到救济。本案中,受害者因踩到第三人泼洒的水渍而摔倒,泼洒水渍又刚好在医院进行完保洁后不久。面对这样一起离奇的“小案”,法院通过判决合理界定了医院的安全注意义务的情形,没有以伤害的发生反向推理,简单评价医院“再注意一点就能预防”,也未粗暴认定“既然伤害发生了说明院方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不仅实现了个案公正,还脱离了“就案办案”的窠臼,以个案的裁判有力推动类案的解决,是经营场所中第三人侵权的典型案件。
法院通过本案判决,旗帜鲜明地指出:其一,管理经营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便可免责。赔偿的前提是因为有过错,受害人因踩到直接侵权人泼出的水而摔倒受伤,泼水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的直接原因,泼水人随意泼水具有明显过错。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了诊疗方案安全、用药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等方面,本案中受害者之所以受到伤害,与上述因素并无关系。从一般的情理来看,医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设定一个人24小时来盯着看路况。所以即便医院有一些过失,那么也应该适用轻过失免责的原则。
其二,人们在公众场所行动,自身也有注意义务。本案中受害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思维清晰、无行动障碍,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本身有注意的义务,特别是在医疗机构、餐馆、商场等人员来往较多的经营场所。因为疏忽大意而导致结果的发生,要求其自身也承担一定的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该案通过层层厘清侵权人、管理人、受害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不仅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及边界,打破了经营场所“有损必有赔”的思维模式,避免脱离事实和法律原意的“过度”平衡,贯彻了公正、法治的理念要求,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美好期待。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这不仅是一句警示语,更是一种生活的智慧。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小细节,都可能成为引发大问题的导火索。我们常常把随性当作是自由,把放纵看作是潇洒,但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和后果,往往容易被人忽视。
生活中许多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行为,实际上都是对公共安全的极大威胁。一个小小的烟头,在干燥的环境下可能会引发一场大火,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一个小小的物品从高空坠落,也可能会砸伤路过的行人,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本案中一杯小小的漱口水,让受害者摔倒骨折,身心受到巨大伤害,也让侵权人承担了高达11万元的赔偿,令人叹惋。
文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标志。我们当以本案为戒,管住自己的手,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权益,维护公共安全。(记者 刘 洋 通讯员 黄书勉 闫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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