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树桩致人身亡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4-11-16 10:06:52 来源: sp20241116

  “天降树桩致人身亡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六年

  去年5月,广西柳州高二学生小天(化名)驾驶电动车经过一小区楼底时,被一段从天而降的树根砸中,经抢救无效身亡。

  围绕到底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小天家属和被告人韦某对簿公堂。2024年8月13日,小天的小姨蒋女士告诉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日前,该案在柳州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韦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但他们对判决结果不服,接下来会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

  庭审焦点 过失碰落还是故意抛掷

   事发后,柳北区检察院指控韦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4月19日,该案在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开庭审理,庭上,相关方围绕被告人究竟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高空抛物展开了辩论。

  在庭审过程中,韦某称,因其挖土坑的花圃旁边有铁制鸡笼,其本人体型较高大,如果把桂花树桩放在旁边,他没有空间活动,所以一时疏忽,就把树桩放在了围墙之上。之后,他蹲在花圃中挖种植该桂花树桩的土坑,起身时左边肩膀不小心撞到放在围墙之上的树桩,因其站起时头部眩晕,不记得碰撞到该树桩的具体部位,也不记得具体的碰撞姿态。碰撞后他也摔倒坐在地上。

  小天的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提出,韦某称其不小心碰落树桩至楼下的辩解不符合常识、常情、常理,与现场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记录等证据相矛盾,韦某属于故意高空抛物,为逃避较重处罚而作虚假供述,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韦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罪行,不构成自首,即使构成自首,依法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无积极赔偿、道歉及寻求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悔罪表现,不足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家属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对韦某严惩。

  法院支持公诉机关认定的罪名,认定韦某在家中露台移植树木时,将树桩放置在无任何防护的露台围墙之上,后因其身体不慎碰撞导致树桩从高空坠落砸中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发后,韦某主动拨打急救电话,且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韦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436249.66元,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 韦某并非故意高空抛物

  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提出,韦某的目的是将涉案桂花树丢弃,故其将桂花树从家中投掷抛出。砸中建筑下路过的被害人时,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桂花树在空中形成一道抛物线,韦某在供述中避重就轻,其行为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认为,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涉案树桩系韦某故意抛掷下楼,也不能证实韦某主观上有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危害他人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等结果发生的故意。

  其一,从韦某的行为动机来看,其行为是为了移植涉案桂花树桩,并无抛弃桂花树桩的故意;其二,从现场环境及坠落物的情况来看,不排除韦某关于其将树桩竖直放置在围墙之上供述的真实性;其三,从案发当时客观情况来看,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树桩系被故意抛掷下楼,涉案树桩存在因受到碰撞坠落至案发时落点的可能;其四,从事发前后韦某的行为表现来看,桂花树桩坠落并致人伤亡结果的发生违背其意志。

  法院认为,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均证实没有看见过韦某平时有将垃圾、杂物、树枝等故意丢下楼的情况。韦某案发当日在露台整理树木,发现树桩坠落后第一时间告知家人并下楼查看,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尽力救助被害人。因此,诉讼代理人所提被告人韦某系故意高空抛物致一人死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意见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采纳。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实习生 张源中 综合九派新闻 【编辑:房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