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4 15:00:46 来源: sp20241114
教育部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关于适应
高质量发展要求 进一步完善教育
经费统计体系的意见
教财〔2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统计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统计局、财政局:
教育经费统计是系统反映教育经济信息的一项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是推动落实教育投入责任的重要抓手,是制定完善教育投入政策的重要支撑,在推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部署,主动适应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需要,建立健全标准统一、指标明确、制度完善、质量可控的教育经费统计体系,提升教育经费统计体系和统计能力现代化水平,更好发挥教育经费统计信息咨询、监测监督、决策支撑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教育经费统计标准
(一)明确统计对象。现阶段,教育经费统计对象包括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事业单位等。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经费统计对象范围组织开展数据采集,确保应采尽采。要落实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按照维护时间、内容和要求,做好本地区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及时掌握基本单位变动情况。
(二)完善调查内容。教育经费统计体系要适应教育高质量发展需求和财税体制、预算管理制度、政府会计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改革要求,充分反映资金、资产、资源等教育经济信息。全面调查财政性和非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情况,调查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教育情况。全面调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事业单位费用情况,以及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情况。全面调查教职工人员待遇、学校运转、校舍建设、设备购置、学生资助等资源配置情况。
(三)改进调查对象统计分类。根据国家教育发展战略部署,及时调整完善统计调查对象分类属性,精准反映不同教育阶段、不同教育类别、不同办学主体、不同地区、不同隶属关系学校的教育经济信息,更好反映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高水平高职和专业建设学校、普惠性幼儿园、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等经济活动情况,以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县等区域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各地在严格执行全国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对象分类基础上,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补充或细化本地区统计分类。
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指标
(四)规范基础采集指标。坚持简约、易取得、可核查的原则,加强与政府会计制度和新修订的中小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衔接,精简过时的、利用率低的指标,增加反映新形势、新变化的指标,进一步规范采集指标口径,科学设计统计报表,全面反映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内容,有效满足分析评价、监测监督需要。各地要以会计核算和教育经济活动相关数据为基础,按照规范统一的采集指标和填报口径开展数据采集工作,确保数出有源、数出有据。不得通过调整科目、超范围归集等方式虚增教育经费。
(五)完善监测分析指标。遵循教育事业发展规律、财政经济发展规律、统计工作规律,与教育投入指标、支出责任、生均标准、投入政策等相衔接,科学设置衡量教育经济活动总量、水平、速度、比例关系的监测分析指标。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口径计算监测分析指标落实情况。要充分运用监测分析指标,重点反映教育投入的来源、分布、使用构成情况,以及城乡、区域差距变化趋势等;重点加强投入产出分析,深度挖掘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反映出的教育投入政策效益和问题,为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决策支撑。
三、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制度
(六)健全统计调查制度。全国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制度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根据需要定期修订,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后执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动态监测工作机制,及时跟踪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全面掌握教育资金资产资源投入使用管理情况。各地要加强对财政教育投入和经费支出的动态监测,加快财政预算拨付进度和教育经费支出进度,确保全年预算执行到位。
(七)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规范年度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分析报告制度,重点报告组织开展统计工作、加大教育投入政策措施等情况及相关数据增减变动情况,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提出改进建议,随同年度汇总数据一并逐级上报。坚持政策导向,围绕中央关于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投入重大决策部署,强化数据分析应用,建立全国教育经费发展报告制度,全面反映年度和五年规划期间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情况,重点反映主要分析指标、监测指标变化情况,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所有省份建立省级教育经费发展报告制度。
(八)完善统计发布制度。落实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数据三次发布机制,及时发布统计快报、统计公告、统计年鉴。进一步规范省级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制度,推动建立省以下统计公告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发布机制,提高统计数据发布的及时性、规范性,加强数据解读,加大宣传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提高教育经费统计质量
(九)严格落实统计责任。教育经费统计按照“统一部署、部门协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由教育部、财政部共同部署,各地具体开展。各地要健全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明确领导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有关要求,健全教育领域统计工作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十)规范统计业务流程。研究制定教育经费统计工作规程,进一步明确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的工作任务、职责分工、质量要求和进度安排,保证教育经费统计工作顺畅运行。各地要按照规程组织开展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按时完成全年教育经费统计任务。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流程。
(十一)加强数据采集和审核。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制度,指导调查对象独立正确填报调查数据。各调查对象要按照规定的调查表式填报,做到应填尽填,确保采集数据的全面完整。严格落实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国家、省、市、县四级审核制度,确有必要的可适当增加乡镇一级审核。加大对汇总数据的审核力度,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确保调查对象不重不漏、基层调查表完整清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全国会审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实施,地方会审由省级以下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十二)建立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制度。建立教育经费统计数据核查制度,围绕教育经费统计重要数据制定核查计划,通过自查、抽查等方式,选择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进行核查,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综合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相关性分析等多种方法对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形成质量评估报告。教育经费统计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自上而下逐级开展,教育部负责对全国和分省数据的核查和评估,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下一级数据的核查和评估,及时推动发现问题整改落实。
五、提升教育经费统计能力
(十三)加强数字技术支撑。按照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部署,建设数据采集、信息查询、动态监测、决策分析一体化的全国教育经济信息管理平台,加快推进教育经费统计数字化转型。实现数据采集联网直报,加强与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平台的互联互通,推进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生产方式变革。各地要将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纳入教育数字化工作统筹规划、同步实施,提高教育经费统计数字化应用能力。要依法规范教育经费统计全流程数据处理活动,完善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运行维护体系,确保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安全。
(十四)加强统计调查方法综合运用。坚持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合理安排教育经费统计调查的频率、时间和方式。坚持以常规全面统计调查为主,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统筹运用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方法,开展周期性调查,探索开展家庭教育支出情况、教师工资收入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情况等专题性调查。加强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智库作用,积极开展教育经费统计抽样调查和数据分析评价、质量评估等方面的合作。
(十五)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改进和优化统计资源配置,不断充实统计力量,切实解决基层机构人员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教育经费统计工作队伍稳定。县级及以上教育经费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变动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教育经费统计机构。进一步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培训体系,加强基层和新进统计人员教育培训,实现统计人员培训全覆盖,提升统计人员专业化能力。建立教育经费统计专家库,推动开展教育经费统计研究。加强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基地和交流平台建设。
教育部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
2023年9月21日 【编辑:钱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