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0 05:38:17 来源: sp20241110
新华社北京12月9日电 正在阿联酋迪拜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再次反复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它是气候变化谈判中的关键词。
迪拜气候大会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十八次缔约方大会。《公约》在1992年通过时,开篇就提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并在第三条“原则”中对其含义有清晰的阐述:“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
从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成为全球气候谈判中的重要原则,它明确了发达国家要率先应对气候变化。其原因包括发达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排放温室气体较多而对气候变化负历史责任,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更有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能力来应对气候变化等。这也是为什么在气候谈判历史上具有法律效力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有强制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是自愿减排。
在历届气候大会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都得到强调。2015年的《巴黎协定》开篇即指出:“为实现《公约》目标,并遵循其原则,包括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
但是,近来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企图模糊或歪曲这一原则,其目的包括掩饰自身减排不力、拖延支付早已承诺的气候资金等。根据2022年发达国家向《公约》秘书处提交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截至2020年,一半以上的发达国家缔约方(欧盟作为一个整体)距离实现2020年减排目标还有很大差距,一些国家仅仅完成了承诺减排目标的一半,另有些国家不仅没有实现减排还出现了温室气体排放显著增长。而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发达国家作出到2020年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气候资金支持的承诺,至今尚未兑现。
迪拜气候大会对《巴黎协定》进行首次盘点,多方再次强调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重要性。中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主任徐华清在大会期间指出:“全球气候治理不可能是无视政治共识和国际法的简单算术题,模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必将损害国际合作基础。”
(责编:苏缨翔、徐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