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艳?猎物!

发布时间:2024-11-10 05:48:21 来源: sp20241110

  金秋时节,某国企关键岗位人员李四,正随单位公务考察团赴某国考察。忙碌一天后,接待导游“盛情”邀请李四前往当地特色酒吧小酌。异国风情、霓虹闪烁、灯光摇曳、酒精刺激,无不让李四蠢蠢欲动。导游见机提出可以带李四去体验特色“夜生活”,李四欣然答应,跟随导游前往当地色情娱乐场所。在“选定”香艳的异国女郎后,李四心花怒放,让他没想到的是一场异国“围猎”正式“开启”……

  行为越界 踏入陷阱

  “哐哐哐”!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惊醒了正沉醉在异国美人“温柔乡”里的李四。砰!房间门突然被撞开,几个穿着制服、身材魁梧的外国人夺门而入,对着全身赤裸的李四大声威吓,并拿着相机一顿拍摄,随即粗暴地拽起还在床上的李四,示意其跟他们走。李四双腿发软、无力反抗,只能被迫就范。

  不久后,李四被带入一个会议室,对方直接亮明其某国间谍组织人员身份,并以把李四“艳照”发给其单位领导和同事为要挟,逼迫李四加入其所在的间谍组织,为他们提供情报。李四又惊又恐,为求尽快结束这段“噩梦”,无奈之下只得同意。

  愈陷愈深 难逃魔爪

  在被迫加入间谍组织后,李四当即被要求提供考察团内部情况。尚未从胆战心惊中缓过神来的李四为求尽快脱身,尽己所能满足对方的情报需求,但始终不能让对方“满意”。情急之下,李四告知对方自己带着办公用的笔记本电脑,可以翻看里面的材料。不曾想,对方却要求李四交出电脑。被逼无奈之下,李四只能照做。就这样,电脑中近10年的涉密资料全部落入该间谍组织手中。

  李四为了贪图便利,擅自携带涉密电脑出境本就属于保密违规行为,涉密电脑又落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手中,造成了严重的泄密后果,更是错上加错。

  东窗事发 追悔莫及

  李四回国后,以为能够安全脱离对方的“魔爪”,然而“噩梦”却远未结束。对方以“艳照”和电脑里的涉密资料等为把柄,仍不断联系、要挟李四,要求他继续提供所在单位的涉密材料。

  刚开始,李四内心饱受煎熬、彻夜难眠,既害怕失去现有的生活和大好前程,不敢向组织汇报;又心存侥幸,自认为事情不会败露,一次次满足对方的要求,一步步陷入更深的泥潭。

  最后,李四只能不断地麻痹自己,彻底沦为任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随意摆布的傀儡,对我国家安全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危害。

  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经国家安全机关缜密侦查,最终,李四被依法逮捕。面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李四幡然醒悟却为时已晚,将面临法律的严正审判。

  精心策划 连环相套

  看上去,这是一次因为李四一时冲动“不检点”引发的连锁反应,但实际上,这是一场早有预谋、早有计划的“围猎”行动。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早就盯上了李四,陪同导游、香艳女郎都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早已安排好的“猎人”,特色酒吧、暧昧色情娱乐场所也都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前精挑细选的“猎场”。一切的准备,就是为了捕获李四这个“猎物”,最终窃取我国国家秘密。这种并不高明的“套路”,值得我们高度警惕。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个人在境外遇到间谍组织拉拢策反怎么办?

  1.思想上要保持高度警惕,洁身自好,坚守底线;

  2.凡对组织活动的主办单位、活动内容、参加人员、场地情景不清楚时,不随便应邀;

  3.对于露骨的策反“不理睬、不答复、不上当”;

  4.如遇栽赃陷害不紧张、不害怕,弄清底细,妥善应对,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5.如被要求参加其间谍组织时,要以适当理由拖延或拒绝,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6.遇有疑似间谍拉拢策反等情况要在脱身后第一时间报告,切不可隐瞒不报,否则会更加被动,甚至难以摆脱。

  ——被迫加入间谍组织还能挽救吗?

  可以。《反间谍法》第55条规定,在境外受胁迫或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我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我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文中人物为化名) 【编辑:邵婉云】